当事人打官司存在的误区
创建时间:2015-08-07 19:06
当事人故意夸大事实。
精神损害赔偿要价太高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(2001)7号的司法解释,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、侵害的手段、场合、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,侵害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,侵权人的获利情况,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确定。
诉讼风险估计不足。现在全国不少法院都相继推行了诉讼风险告知制度,即当事人打官司有可能要承担胜诉但得不到实际利益的情况。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一部分人一是下落不明,二是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,遇到这种情况,法院即使已经判决,但执行人员却爱莫能助。
代理人迎合当事人心理大包大揽。个别代理人大包大揽,他们为了取得案件的代理权,对当事人急于求胜的心理把握较好,称其无所不能,案件由他代理定能搞掂,诱使当事人请其代理,结果适得其反。